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87號
原 告 吳建寬
被 告 黃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15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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