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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前原告與被告黃涼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4,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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