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聲,2,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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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祥龍
相 對 人 林緯綺即林雪鳳
前當事人聲請對林緯綺即林雪鳳酌.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依非訟事件法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繳,而前揭通知已於100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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