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訴,14,2012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玫、賴冠賢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