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玉華、陳俊雄等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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