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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馮文玉
抗 告 人 莊淑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0 年度司票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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