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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盈廷即劉潔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聲請人稱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起至101年7月31日間有薪資收入,請陳報任職之處所(如公司或商號名稱)或雇主姓
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並說明自任職起迄
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
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
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請提出蔡王月桂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蔡易輯所負擔之蔡王月桂每月之扶養費用若干?及有無其他親
屬負擔蔡王月桂之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
(四)請說明聲請狀中所列⑴教育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支出用途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⑵醫療費每月1
千元之出用途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⑶房租費用每
月5千元,惟依租賃契約記載之承租人為蔡易輯,請說明
房租支付者為何非蔡易輯,並提出房租實際係聲請人支付
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轉帳之資料、存摺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
出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蔡王月桂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蔡王月桂之國稅局99、100年度財產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
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自100年1月1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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