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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鄭國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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