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48,2012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玔容
代 理 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蔡榮發、母親楊采紋之扶養費用
?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
聲請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若干?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
之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蔡榮發、楊采紋等3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
與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民國100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