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49,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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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信興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稱自101年5月至今領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殘障補助金,請提出每月領取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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