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50,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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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穗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 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
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二)聲請人稱自99年至100年起任職於診所,請提供任職診所之名稱(全稱)、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
話、地址),並請陳報自任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
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
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何?任職之公司、處所之名稱(全稱)、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話、地
址),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
(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
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稱扶養父親黃耀崧及母親羅玉秀,請提供親屬系統表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方式。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羅玉秀、黃耀崧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自100年1月1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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