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22,2012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鼎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
1.就聲請人提出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該年度內有自巨東儲業有限公司及綉凌股份有限公司領有所得,惟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卻未記載於綉凌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時之每月薪資。
聲請人應重新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及上開二家公司之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因無法履行協商而毀諾,並應說明毀諾當時之每月薪資數額、任職處所(公司全名、地址、聯絡電話)各為何?
3.聲請人聲請狀載明並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中,惟就聲請人提出之每月薪資單所載,卻有每月經法院扣款之金額。
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經強制執行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4.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至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說明其每月薪資數額、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各為何。
5.聲請人應提出母親每月受領老人年金3,000元補助之證明(如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等)。
6.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7.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