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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
(一)聲請人應即向95年間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最大債權銀行-- 即安泰商業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或「個別協商方案」,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
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呈報法院,以供審
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二)請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逕與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並具狀陳報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願意提供予聲請人之具體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
期數、利率)?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
體緣由為何?
(三)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其中第三項「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記載為:「編號1、薪資、任職於國成物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99年、新台幣(下同)34,540元。
編號2、現任臨時工、現今、每月18,000元」等語。
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01年3月9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僅泛稱編號1該筆薪資期間為「99年」、每月18,000元期間為「現今」,顯未翔實記載,致本院無從判斷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即99年3月9日起至101年3月9日止)之收入,應予補正。
(四)聲請人於95年5月4日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並達成分80期,每個月還款45,962元之協議,則實際還款情形如何?嗣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情形而毀諾,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五)聲請人僅泛稱其「現任臨時工」,每月薪資18,000元云云,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明,致使本院無從瞭解聲請人實際收
入之情形。請陳報目前於何處擔任臨時工,該工作性質為
何?任職以來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加班費、津
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提出公司名稱或雇主
姓名及聯絡住址,以供本院查證。
(六)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記載:「聲請更生前二年必要支出為336,000元,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為34,540元」等語,是聲請人收入既僅有34,540元,則上開期間如何支應上開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請據實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實際收
入為何?如係親友間借貸而尚未清償,請補正債權人清冊
,並請敘明借款時間、原因及收訖貸款後如何運用該筆借
款,並請檢附各該債權人借款、撥款予聲請人之證明。
(七)聲請人稱需扶養母親洪葉,請釋明並提出:
⒈母親洪葉有無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聲請人據實說明切勿隱匿,以
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⒉聲請人排行雖為長男,但仍有其他兄弟姐妹需對母親負扶養責任;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洪葉扶養義務之人
,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
(八)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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