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38,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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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梁興展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以及釋明如附件二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且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件一: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⒈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聲請人95年每月平均收入僅2萬元,若將所得全數返還尚不足清償協商款,更遑論要維持一己之最低基本生活」
等語,應具體就收入不足支付支出為敘明?並提出相關資
料。
⒉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
毀諾後仍繼續繳納,亦請陳明。
⒊請說明若聲請人之95年每月平均薪資已不足以清償協商款項,則聲請人係如何清償毀諾前之各分期款項。
㈢陳報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⒉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如任職期間之實際薪資所得,請核實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係轉帳,亦得以存摺代之)
★附件二:
㈠請釋明聲請人與方奕淳之離婚協議書所載「男方須償還因男方過失所導致負債60萬元整」,聲請人所負該筆債務之債權人、債務發生原因、清償期間、每期還款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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