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裕淋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二)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聲請人稱曾於民國97年起分別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請提出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
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註記毀諾前最後一次繳
款日期)。
(四)聲請人稱扶養父親陳栖煬及母親陳楊菊美,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五)聲請人稱領有台南市政府低收入戶補助金,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 聲請人稱本人及其父陳栖煬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請釋明是否領有殘障補助金?如有,金額若干?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又陳栖煬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鑑定日期
為94年9月26日;
而聲請人之身心殘障手冊鑑定日期為101年3月20日,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親陳栖煬是否有重新鑑定?如有,請呈報最新鑑定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如
無,請一併說明未重新鑑定之原因。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並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