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監宣,40,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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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林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楊文成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文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里○○鄰○○街138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張林麗娜(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里○○鄰○○○街412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文成之監護人。

指定林廷福(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鎮○里○○鄰鎮○街122巷6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文成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楊文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里○○鄰○○街138號)之外甥女,楊文成因智能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對楊文成為監護宣告。

又楊文成無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姊妹僅餘陳楊菜、林楊英尚存活,且均已年邁,楊文成之事務均係由聲請人、聲請人之弟弟即楊文成之外甥林廷福為其處理,是爰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楊文成之監護人,並指定林廷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係楊文成之外甥女,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1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楊文成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楊文成因智能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楊文成之能力概述表1件、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1件為證,且本院於101年3月22日在鑑定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精神科醫師黃隆山面前訊問楊文成,楊文成能回答自己的姓名,但不知今年幾歲,也不知道今年是民國幾年,且不會算數,不會寫自己的姓名,對時間沒有概念,又鑑定醫師對楊文成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尚稱清晰,對問話能回答,但常有錯答現象,四肢尚稱方便,能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尚能自我處理。

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尚可,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則有明顯缺失。

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

等語,有本院101年3月22日訊問筆錄1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楊文成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無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姊妹僅餘陳楊菜、林楊英尚存活,且陳楊菜、林楊英均已年邁,楊文成之事務係由其外甥女即聲請人、外甥林廷福處理,楊文成之姐姐陳楊菜及林楊英、聲請人之妹妹林麗雪及弟弟林廷進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楊文成之監護人、由林廷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且有戶籍謄本7件、除戶謄本2件、親屬團體會議紀錄1件、同意書2件、印鑑證明2件附卷可憑,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外甥女,楊文成之事務主要係由聲請人負責處理,聲請人有意願擔任楊文成之監護人,且楊文成之親屬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楊文成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楊文成之監護人,最能符合楊文成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監護人;

又林廷福係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外甥,衡情林廷福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文成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是爰指定林廷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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