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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高滄洋
被 上訴人 張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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