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正
相 對 人 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茂生
相 對 人 王莉香
林佩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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