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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籃濟源
程英傑
林水山
林新山
李明智
吳宗雄
林振欽
李水源
蔡登賓
邱江泉
李黃嬌容
共同送達代收人黃巧.
號1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白河鎮火山碧雲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白河鎮火山碧雲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欄所示內容。
其餘聲請(即聲請法人印信變更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白河鎮火山碧雲寺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9年11月17日報經台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5頁第70號)。
為因應台南縣市合併及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6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計47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白河鎮火山碧雲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101年5月19日第6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董監事名冊及台南縣政府寺廟登記證為證,堪信為真。
另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白河鎮火山碧雲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聲請法人印信變更部分,核與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無涉,無由本院裁定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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