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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號
抗 告 人 一元宮
法定代理人 洪來秋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何清池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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