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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一元宮
法定代理人 洪來秋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法院組織欄關於「審判長法官航起鶴」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何清池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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