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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曾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1日所為本院96年度促字第36442 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欄中關於「曾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淑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間聲請支付命令時,已表明相對人曾淑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可特定相對人之人別,是本院96年度促字第36442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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