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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蘇焜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盛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8,000元(係按台南市○里區○○○段294、297、298地號暨其上併付拍賣之建物拍定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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