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7,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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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郭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147元(即被告請求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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