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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尚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
上原告與被告勤裕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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