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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鄭幸美
被 告 陳武雄
陳丁為
陳丁富
陳良杰
陳宗成
陳志明
陳明俊
陳謙宜
鄭丁福
鄭丁邜
鄭江和
陳木柱
陳木德
陳火旺
陳榮勝
陳信宏
陳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000元【依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面積4,032公尺,坐落臺南市○○區○○段257地號,原告權利範圍1/21,是以上開土地最近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9,000元計算,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32平方公尺×9,000元×1/21=1,728,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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