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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蔡全泰
石京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億載金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被 告 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00元(遭占用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14.5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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