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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岳胡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章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載明被告陳明章之妻之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妻之正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正確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等等)。
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則表明金錢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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