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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王敦品
上原告與被告金開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1,900元【計算式:被占用土地面積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1,100(元/平方公尺)=1,191,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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