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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謝國隆
被 告 陳中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泉
凃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3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35元,業於101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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