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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康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189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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