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276,201210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許玉玲
王志仁
王伯群
被 告 張詩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張詩樺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