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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 告 梁趙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882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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