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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銘信、林黃千栩、林敏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1,961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8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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