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4,201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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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 告 林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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