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6,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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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黃秀枝即王黃秀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枝即王黃秀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121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正、附卡消費款金額各若干?所請求之消費款計算明細並提出消費明細資料為證)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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