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7,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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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金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學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9,70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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