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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被 告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依此核定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即該判決附表編號6其中標封編號6312、6313、6315機器設備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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