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380,20121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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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謝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秉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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