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393,201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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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壽男
葉雯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臺南市六甲區農會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
上訴人陳壽男、葉雯靜之上訴利益價額則為445,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均未據上開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臺南市六甲區農會及陳壽男、葉雯靜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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