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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鄭宏榮
被上訴 人 許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42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101年9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
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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