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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3號
抗告人即原告 郭文達
前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駁回其追加被告黎澤花之
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惟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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