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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林秋雄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林傳欣
訴訟代理人 林峻宇
林培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就系爭債權是否應酌減違約金之爭點提出辯論意旨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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