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647,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張中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余幀絃
劉怡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