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682,2012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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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吳榮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美玲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01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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