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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陳建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富雄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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