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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許芷瑛
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吳惠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查,原告已於101年8月15日當庭減縮其聲明請求為新臺幣(下同)3,323,920元,嗣又於101年9月21日當庭擴張其請求金額為4,023,920元,應補繳裁判費7,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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