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826,2012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許義壽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許義榮
許義誠
許義豪
許義銘
朱許葉子
劉許雪眞
許達谷
許佑全
許名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之備位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