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9,201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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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顏佑文
被 告 邱達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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