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陳水旺
被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4,9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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